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遵循国家卫生发展战略,支持和推动医学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资助各项医疗、教学、科研项目;
2.资助医疗设施、设备及院区的改善;
3.资助医学人才培养项目,帮扶贫困人群;
4.资助医学发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理事会休会期间则根据《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计划外资助项目审批流程》予以立项)。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定捐赠立项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见附件1)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理事会休会期间则根据《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计划外资助项目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公益性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简称《进展表》,见附件3)。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价。若不达标,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方责任人填写《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简称《结项表》,见附件4),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七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帐户。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2016年12月
项目总额 | 审批流程 |
50万元以下 | 项目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秘书长→2位副理事长→理事长 |
50万元及以上 | 提交理事会讨论 |
审批人员组成:
秘书长:胡峻
副理事长:胡义扬
副理事长:周华
理事长:马俊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