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三)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投资理财规划;

(五)基金会的人员聘任,表彰奖励;

(六)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七)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集资金活动;

(八)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培训咨询、主题论坛等活动;

(十)大型涉外及涉及港、澳、台的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应向理事会报告,必要时报民政部门备案;重大活动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涉外活动应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一般出访(来访)活动需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单位,经批准方可立项实施。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无法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及时续报。对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六条 重大事项实行逐级上报,不得超越权限。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