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医院的办医空间,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医院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医院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捐赠自愿;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严格规范管理。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二章 捐 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医院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接受捐赠(捐赠流程详见附件)
1.对医院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2.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医院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3.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医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
2.提供国内外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件、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
3.策划捐赠项目,动员医院内外力量参加募集资金活动;
4.审核受捐赠人接受捐赠的法律依据,捐赠与受赠者的权益等;
5.负责各项捐赠的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6.跟踪了解捐资的到位情况,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医院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按协议使用;
7.办理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组织专家立项评估及理事会审批;
8.负责基金运作管理,在使用资金投资时,实现保值增值;
9.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资料(包括纸质与电子档案),积累捐赠信息文化沉淀;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制作与发放工作。
第六条 接受的各类捐赠进行分类管理,即:资助各项医疗、教学、科研项目;资助医疗设施、设备及院区的改善;资助医学人才培养项目,帮扶贫困人群;资助医学发展的合作项目等。
第七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账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医院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医院各有关部门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医院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医院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一条 医院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十二条 医院定期在医院网站、院报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十三条 医院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存放院史馆、档案馆,以垂永久。
第十四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应按照捐赠人和医院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医院顾问教授、名誉教授等。
第十六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活动的广泛参与,除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赞助)人或捐赠(赞助)单位并筹集医院基金成功者,医院将根据捐赠(赞助)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医院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