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 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

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和法人证书的管理,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法人证书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有序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印章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四条 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理事会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的一律不能用印。

第五条 重要用印须经登记或有存根,以便备查。禁止在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第六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该印章即行停用,并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在通知中说明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三章  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在基金会负责人或秘书处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法人证书正本。

第八条 法人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九条 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十条 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2016年12月